勞工常識



僱員應有有薪假期計算
僱員應有有薪假期計算
僱員如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於下列節日可享有薪假期(全年共12天): 1 元旦 2 農曆年初一、二、三 (共三天) 3 清明節 4 國際勞動節 (五月一日) 5 端午節 (農曆五月初五)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七月一日) 7 中秋節翌日 (農曆八月十六) 8 國慶節 (十月一日) 9 重陽節 (農曆九月初九) 10冬至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而有薪年假計算; 僱員為僱主服務滿12個月,均可享有薪年假。有薪年假隨服務年資之增長而遞增: 有薪年假計算上如出現不足1天者均作1整天計算。(計算有關年假薪酬則除外) 例如:張小姐已連續為同一機構服務超過3個月或以上而遭解僱或自行離職者,均可獲按百分比支取年假工資。 而年終酬金計算; 僱主口頭或以書面方式訂明僱員可獲年終酬金,則僱員可依法享有年終酬金。 在酬金期內,如僱員已連續服務滿3個月或以上;而遭解僱,僱主則需要按比例發放酬金予該僱員。 在酬金期完結前已連續服務滿3個月,並繼續工作則可享有按比例酬金。 酬金期:可由僱主訂明,如無訂明,則以每一個農曆年為1個酬金期。 酬金額:可由僱主訂明,如無訂明,月薪以一個月工資計算,非月薪以26天平均工資計算。


薪酬計算
問1. 薪酬怎樣計?
答1. 任職銷售員的阿盈,今年8月15日遭公司解僱,公司向她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由於她每月工資受佣金多少而浮動;同時仍有10天的年假未放取. 於是她向工聯勞工服務中心查詢應如何計算她應得的金額.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需要按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完整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以上二項法定權益.阿盈由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總共賺取工資70,000, 期間共有365日,當中有30日是阿應公司要求所放取的無薪假.計算法定權益時,需要扣起這"非全薪"(即無薪假)的日數及有關工資.計算如下:
10日年假薪酬
1.每日平均工資:($70,000-$0(無薪假人工)/(365日-30日)=$208.96
2.10日年假薪酬: $208.96*10日=2,089.6
1個月代通知金
($70,000-$0(無薪假人工)/(12個月*(365日-30日)/365日)=$6355.72
由於此可見,阿盈可獲得解僱補償應是年假薪酬加上1個月代通知金,共$8,445.32.



關於僱傭合約
問1. 甚麼是僱傭合約?
答1. 僱傭合約是僱主和僱員在有關僱傭條款和條件上訂立的協議。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合約的條款可以包括明示或隱含的條款。 勞工處鼓勵僱主和僱員在書面的僱傭合約上列明僱傭條款和條件。 為幫助僱主和僱員訂立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列出重要的僱傭條款和普遍的僱傭條件,以供雙方參考。
問2. 甚麼是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答2.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問3. 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這條條款是否有效?
答3. 無效。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福利或保 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問4.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答4. 是。即使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在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時,亦必須向他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
問5. 在《僱傭條例》下,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有甚麼分別?
答5.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因此,在簽訂有關提供服務的合約時,立約雙方必須澄清有關的身份,究竟是「僱員」或是「承包商」,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問6. 應該甚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
沒有單一因素可區分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在判別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a) 控制權 誰決定員工的聘請及解僱?
誰負責支付員工的工資?以何種形式支付?
誰決定生產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
誰負責為員工提供工作?

(b)生產要素的擁有與提供 誰擁有生產工具?
誰負責提供生產物料及工作場所?

(c) 經濟考慮 主管人或負責人是否在經營生意?
他需否承擔「盈利」或「虧蝕」的風險?
他的收入如何計算?以何種方式獲利?

以上列舉的只是一些一般的因素,實際須考慮的因素須視乎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在考慮每個個案時,須要衡量各方因素,並作出分析及判別。有關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的爭拗,當由法庭判決。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
問1. 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答1.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表一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見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問2. 可 否 以 年 假 抵 銷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通 知 期?
答2. 不 可 以。
問3. 僱 主 或 僱 員 是 否 可 無 須 給 予 對 方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答3. 是。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而 又 合 理 的 命 令;
行 為 不 當;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即 時 解 僱 該 僱 員。
但 僱 主 應 該 留 意,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只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用。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受 僱 主 苛 待;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五 年, 並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目 前 的 工 作。



法定假日
問1. 甚麼是法定假日?
答1. 僱員可享有下列12個法定假日﹕
一月一日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五月一日
端午節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七月一日
十月一日。
問2. 法定假日是否規定有薪抑或無薪?
答2.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問3.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答3. 可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問4. 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答4.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問5.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是否須要另外補假?
答5. 須要。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有薪年假
問1. 每年須給予僱員多少天有薪年假?
答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年 - 7日
2年 - 7日
3年 - 8日
4年 - 9日
5年 - 10日
6年 - 11日
7年 - 12日
8年 - 13日
9年或以上 - 14日
問2. 誰決定年假的日期?
答2.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問3. 僱員應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開發放?
答3.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果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天 - 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天 -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問4. 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答4. 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
然而,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例]: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 2天年假的工資。
問5. 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答5.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裁員及遣散費
問1.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答1.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問2. 甚麼是裁員?
答2. 僱員如因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可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 ﹔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已告停止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問3. 甚麼是停工?
答3. 如僱員在以下情況,可視為停工:
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問4.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答4. 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滿 5年或以上 及:
並非因為犯嚴重過失或因裁員而遭解僱;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辭職;
年滿 65歲或以上並辭職;或
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問5. 僱主如因裁員而遣散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5. 不須要。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 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6.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有否分別?
答6. 沒有分別。 兩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僱員: (月薪×2/ 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 / 件薪
僱員: 18日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註:款額以港幣 $22, 500的三分之二為上限。)

不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請按此處參考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PDF) 的資料,該資料已載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內。
問7. 強積金計劃權益、退休計劃利益及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7.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已支付予該僱員; 或
在強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扣除上述的款項,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